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这意味着,新冠病毒感染将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是我国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国甲类传染病有鼠疫和霍乱两种,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炭疽中的肺炭疽。新冠病毒感染下调管理标准,是在制度程序上确认了其在当前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小,已不需要通过严格细致的传染病甲类管理措施进行防控。这一重大调整还意味着,受新冠病毒影响3年有余的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将逐步回归正轨,久违的烟火气将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当中。
将乙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是我国政府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和有效做法。在此之前,2003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出现后,我国都是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但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传染病来势汹汹,而我国人口众多,在尚未搞清新发传染病病理、传染力、致病危害程度时,施行严格的管理措施,是对民众最好的保护。当对新发传染病有了明确判断时,国家有关部门就会因时因势动态调整管理等级。在我国民众心中留下深刻记忆的非典、禽流感,曾同样采取过“乙类甲管”,但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随即降回“乙类乙管”。
随着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未来我国医疗工作重心将有所转变。在疫情防控上,我们应该由防控感染转变为医疗救治,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借此机会,我们应当加强三级医疗机构重症治疗能力,增加ICU床位数,增加重症医学的医师和护士人数,着力提高我国重症医学救治能力。与此同时,积极落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恰逢其时。将不必要的医疗救治压力从三级医院下放至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家庭健康医生,使有助于居民的就医开药需求得到及时满足,同时避免医疗资源挤兑,保障重症、有基础疾病的弱势人群的紧急医疗救治需求。
必须清醒认识到,尽管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但其仍然是传染病,人们仍然应该做好个人防护,不可抱有“早阳早好”的错误心态。在加强全国防重症能力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全国各地的对应药品储备,做好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等。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山区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做好医疗保障工作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