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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国采正式文件发布

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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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上海阳光集采网最新发布“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的公告”,主要涉及六大类、16个胰岛素品种。


● 采购品种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为餐时人胰岛素、基础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餐时胰岛素类似物、基础胰岛素类似物、预混胰岛素类似物,共 6 个采购组。各采购组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按报价单元进行申报,报价单元共 11 个,以序号区分。


● 最高有效申报价


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各采购组报价单元以 3ml:300 单位(笔芯)规格为代表品。


● 申报报价:


1、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以“支”为计价单位。


2、申报企业按3ml:300单位(笔芯)规格申报每一报价单元的价格,同企业可申报不同报价单元。同一报价单元下同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产品,若申报多个产品的,以申报价最低的一个产品为准。


3、申报价应小于或等于申报产品所在采购组3ml:300单位(笔芯)代表品规格的“最高有效申报价”。


4、本次集中采购所涉产品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预填充、特充和畅充类胰岛素产品的价格,以同报价单元同企业3ml:300单位(笔芯)的价格为基础,每支增加3元;不同规格的预填充、特充和畅充类胰岛素产品,以同报价单元同企业3ml:300单位(笔芯)的价格为基础,折算至相应规格的价格后,每支增加3元。


● 拟中选产品确定


申报产品排名确定准则


同采购组内,企业以3ml:300单位(笔芯)规格为代表品,按报价单元进行申报。同采购组内,申报产品按申报价由低到高确定申报排名,申报价最低的为第一名,次低的为第二名,依次类推确定其他排名。


● 拟中选产品确定准则


申报产品符合以下拟中选规则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拟中选规则(一):同采购组符合6.4要求的申报产品按“申报产品排名确定准则”排序,确定入围产品。同采购组最多入围产品数根据符合“申报产品资格”的实际申报产品数确定,入围产品申报价≤同采购组最低申报价1.3倍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拟中选规则(二):申报产品未按12.1获得拟中选资格,但申报价降幅≥40%(以对应采购组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拟中选产品排名确定准则:


(1)拟中选产品排名确定准则与“申报产品排名确定准则”相同。


(2)同采购组内,拟中选产品对应的企业被任一省(区、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相应拟中选产品排名与后位首个未被评为以上失信等级的拟中选产品排名对应交换。


● 中选产品确定及分类


1、中选公告发布


拟中选产品公示无异议后,发布中选产品清单公告。发布后进行各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确定。


2、产品分类


符合申报资格但未申报或未中选的产品为D类。


同采购组内,中选产品按12.3“拟中选产品排名确定准则”确定排名,并进行分类,分为A、B、C三类。


(1)餐时人胰岛素、基础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餐时胰岛素类似物和基础胰岛素类似物5个采购组,同采购组内,中选产品中排名第一、第二和第三的产品为A类(分别标注为A1、A2和A3),B类和C类确定规则如下:


若同采购组内无D类产品,则中选产品中排名末尾第一、第二的产品为C类,其余中选产品为B类;若同采购组内D类产品数为1个,则中选产品中排名末尾第一的为C类,其余中选产品为B类;若同采购组内D类产品数为2个及以上,则该采购组没有C类,其余中选产品均为B类。


(2)预混胰岛素类似物采购组,中选产品中排名第一、第二的产品为A类(分别标注为A1和A2),B类和C类确定规则如下:若同采购组内无D类产品,则中选产品中排名末尾第一的产品为C类,其余中选产品为B类;若同采购组内D若同采购组内D类产品数为1个及以上,则该采购组没有C类,其余中选产品均为B类。


● 协议采购量选择及确认


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分三步确认。


第一步获得基础量:同采购组内,各产品根据排名和分类分别按其首年采购需求量的一定比例,确定获得基础量以及调出分配量。


第二步调出分配量:调出分配量包括 C 类中选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 30%和 D 类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 80%,由医药机构按要求进行自主选择。各产品的获得基础量和调出分配量见表 4。


第三步获得分配量:同采购组内,医药机构自主选择调出分配量,C 类中选产品的调出量分配给 A 类中选产品,D 类产品的调出量分配给 A 类和 B 类中选产品。


(1)当中选产品对应的企业获得的基础量和分配量总和超过其承诺供应国内市场最大产能的 50%时,医药机构不得继续将调出量分配给该企业。


(2)若 A 类中选产品对应的企业产能满足要求,则每家医药机构在选择 D 类产品调出分配量时,A 类中选产品的量应大于 B 类中选产品的量。


(3)若医药机构自主选择 A 类和 B 类中选产品结束后,因产能原因,C 类中选产品和 D 类产品的调出分配量仍有剩余,则该剩余分配量不再分配。


附: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相关企业及产品公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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